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366号原告:郑明达,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东宫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新星,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霏,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金汇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汪高层,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森,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汪高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森,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明达诉被告佛山金汇特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东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拉手(9002铝合金)”。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郑明达于2019年9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明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明达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郑明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