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164、1165号原告:广州亿科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富力盈隆广场1015室。
法定代表人:陈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宝玲,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泰尔图斯石英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洲经济合作社工业用地(金淘工业园区东南角厂房)。
法定代表人:苏某1。
原告广州亿科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泰尔图斯石英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专利号:ZL**************、ZL**************)两案,本院于***9年*月11日立案,原告广州亿科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于***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亿科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亿科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两案中各案受理费均为2500元,减半收取后各案均为1250元(合计2500元),由原告广州亿科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