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民初14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林峰。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林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