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196号原告:田子欣,男,汉族,1983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赟,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嘉荣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钱某1。
被告:佛山市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1。
被告:佛山市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顺德南国中路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会南国中路都市领地轩6-8、10-13、23、24、26号铺。
负责人:鲍东昇。
原告田子欣与被告余姚市嘉荣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佛山市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顺德南国中路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田子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子欣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