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948号原告:林映勉,男,汉族,1977年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之2。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世宏,汕头市南粤专利商标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强,汕头市南粤专利商标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东莞市德光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竹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1。
本院在受理原告林映勉诉被告东莞市德光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9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映勉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映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