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89号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富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贻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丹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媛媛,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蓝维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边社区******。
法定代表人:郑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午君,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东莞市蓝维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