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363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嵩县兴隆副食品批零部,经营场所洛阳市嵩县城建设路。
经营者:武红亮。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嵩县兴隆副食品批零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