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2563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裕文,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茶山淘淘饰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茶山村怡华南路22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96。
经营者:吴燕辉,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茶山淘淘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茶山淘淘饰品店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