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25603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C。
法定代表人:蓝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东城轩轩副食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下桥明达大厦南区14号,工商登记注册号441900600624135。
经营者:孔新霞,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东城轩轩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侵权事实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东城轩轩副食店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