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4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虞城县建华工量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稍岗乡稍岗村(五金大道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飞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启友,男,汉族,1974年3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虞城县建华工量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启友、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6月10日作出的(2018)浙01民初3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虞城县建华工量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虞城县建华工量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虞城县建华工量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虞城县建华工量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