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74号
案件名称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英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葆纳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2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123号二层C108房。

法定代表人:叶国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伟,广东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星南路名豪丽城6栋18A。

法定代表人:汪建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俊虎,北京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英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广东葆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盈大道82号220房。

法定代表人:郑明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伟,广东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葆纳咨询有限公司(原广东葆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盈大道82号215房。

法定代表人:林宗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伟,广东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新公司)、原审被告广州英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曼公司)、广州葆纳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葆纳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原广东葆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葆扬公司)已于2018年11月26日因申请注销被登记机关核准注销,该公司股东英曼公司、葆纳公司承诺继受葆扬公司在本案中的全部权利义务。

中创新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理由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各方在和解协议中约定,原审及二审受理费由赛曼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中创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