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2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123号二层C108房。
法定代表人:叶国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伟,广东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星南路名豪丽城6栋18A。
法定代表人:汪建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俊虎,北京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英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广东葆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盈大道82号220房。
法定代表人:郑明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伟,广东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葆纳咨询有限公司(原广东葆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盈大道82号215房。
法定代表人:林宗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伟,广东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新公司)、原审被告广州英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曼公司)、广州葆纳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葆纳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原广东葆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葆扬公司)已于2018年11月26日因申请注销被登记机关核准注销,该公司股东英曼公司、葆纳公司承诺继受葆扬公司在本案中的全部权利义务。
中创新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理由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各方在和解协议中约定,原审及二审受理费由赛曼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中创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