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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27号
案件名称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白下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王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77019休斯顿谢波德路2323号。

法定代表人:大卫·史威尔,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静,上海知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兵,北京思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审被告:南京白下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49号商茂世纪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丁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南京白下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的(2018)苏01民初33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中,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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