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民初513号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彤彤,女,199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五金市场E区92号邦泽工具经营者,住临沂市河东区。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彤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以已与被告自愿达成赔偿6000元的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