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5民初1540号 原告: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268号250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14892063。
法定代表人:王仁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偲杰,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斌,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义乌易镭电子商务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甘三里街道义东工业园区(义乌市喜得康彩印包装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307629882A。
法定代表人:王一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福建合众天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勇,福建合众天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易镭电子商务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