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粤73知民初2481号原告:李赞文,男,汉族,1992年3月17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丁荣,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吉保,厦门创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领路灯饰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经营者:李路洲,男,1990年3月8日生,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
原告李赞文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领路灯饰电器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ד一种磁力控制拉线开关的趣味台灯”。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李赞文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赞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赞文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赞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