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5222刑初256号公诉机关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洁东,男,1990年5月17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72,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无业,户籍地揭西县*************号之一,捕前住揭西县******湖东小学旁出租屋。
因本案于2019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东省揭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良耿,男,1992年7月28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34,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揭西县**************。
因本案于2019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东省揭西县看守所。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揭西检公诉刑诉〔2019〕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洁东、杨良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叙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洁东、杨良耿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17日10时许,揭西县公安局民警对揭西县******委一厂房内的盐焗鸡调味料调制窝点进行查处,现场查获盐焗鸡调味料调制工具、原材料一批。
同日,该局民警又对普宁市*******的盐焗鸡调味料包装窝点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嘉文”牌盐焗鸡调味料成品56箱及包装袋、包装机等物品一批。
经查,“陈泉”(另案处理)等人在未经“嘉文”注册商标持有人梅州市鸿兴食品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先通过物流将盐焗鸡调味料原料运至凤江镇调制窝点加工成盐焗鸡调味料,再转运至赤岗镇包装窝点包装成“嘉文”牌注册商标盐焗鸡调味料,最后通过物流等方式对外销售。
被告人林洁东系上述假冒注册商标活动的主要组织、管理人员,负责原料及包装材料运输、成品出货、财务等工作。
被告人杨良耿不仅在凤江镇窝点参与调制盐焗鸡调味料,还与杨贤生(已判决)共同管理赤岗镇包装窝点,负责安排杨德华、林瑶、杨燕玲等工人包装生产“嘉文”牌盐焗鸡调味料成品。
经揭西群信会计师事务所核算:被告人林洁东、杨良耿等人通过棉湖嘉兴货运站、棉湖永丰货运站两家物流公司对外销售“嘉文”牌盐焗鸡调味料成品1773件3546箱。
经揭西县*********估价:现场查获的“嘉文”牌盐焗鸡调味料成品56箱,价值人民币24192元;
通过物流公司销售的“嘉文”牌盐焗鸡调味料成品1773件3546箱,价值人民币1531872元。
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1556064元。
经梅州市鸿兴食品有限公司认定:涉案的“嘉文”牌注册商标盐焗鸡调味料系假冒该公司商标权的产品。
另查明,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林洁东主动到揭西县公安局棉湖派出所投案;
同月17日,被告人杨良耿亦主动到揭西县公安局棉湖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指控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洁东、杨良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示证、质证的作案现场及其他涉案物品照片,微信聊天、转账截图,视频截图,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制作笔录,梅州市鸿兴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未授权委托证明及价格证明,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货运站运输单据,刑事判决书,其他书证材料,证人杨贤生、林瑶、杨燕玲、杨德华、高桂茂、陈正辉、王育育、方少贤、李锦斌、林义耀、韦住英、黄洁纯的证言,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揭西群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揭群会所审字[2019]第19号核算报告,揭西县*********出具的揭西认定[2018]281号、揭西认定[2019]12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揭西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公(揭西)刑勘字[2018]151号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洁东、杨良耿无视国家法律,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伙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556064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侵犯了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及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林洁东、杨良耿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情节予以处罚。
被告人杨良耿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洁东自动投案,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洁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止。
)二、被告人杨良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焕照人民陪审员 黄一帆人民陪审员 蔡庆德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