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7879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灿鑫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玉律一区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9。
经营者江苏美,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本院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