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1457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被告:南岸区恋尚足鞋店,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珊瑚路8号4栋负1层13号,注册号500108600154301。
经营者:黄啟智。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岸区恋尚足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