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8574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甲子塘鑫丰生活超市,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甲子塘社区北三巷6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N。
经营者马慧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