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0民初131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涛,广东维强(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缪来铣,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缪来铣(系原临汾市尧都区金先通讯器材经销部经营者)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