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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领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122刑初343号
案件名称姚领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姚领辉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122刑初343号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领辉,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石家庄珍兹味饮料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抓获,同年8月7日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取保候审;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临颍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毛会春,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二部刑诉【2020】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领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松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领辉及其辩护人毛会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份,在被告人姚领辉明知石家庄珍兹味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六个果仁核桃”商标,假冒了他公司已经注册的两种“六个核桃”商标不合法并且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还将石家庄珍兹味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六个果仁核桃”4,300件以每件25元的价格销售给重庆市丰都县兰某花兰某花将货款共计107,498元通过银行转账给姚领辉,姚领辉再将货款通过银行转账给王某的儿子高攀的账户。

经北京智慧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家庄珍兹味饮料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六个果仁核桃”商标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注册的“六个核桃”驰名商标构成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领辉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107,4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姚领辉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赔偿被害单位并得到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姚领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被告人姚领辉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姚领辉具有坦白、赔偿被害单位并得到谅解、认罪认罚及同意公诉人量刑建议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份,在被告人姚领辉明知石家庄珍兹味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六个果仁核桃”商标,假冒了他公司已经注册的两种“六个核桃”商标不合法并且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还将石家庄珍兹味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六个果仁核桃”4,024件销售给重庆市丰都县的兰某,兰某将货款共计107,498元通过银行转账给姚领辉,姚领辉再将货款通过银行转账给王某的儿子高攀。

经北京智慧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家庄珍兹味饮料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六个果仁核桃”商标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注册的“六个核桃”驰名商标构成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

2015年12月29日重庆市丰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兰某处查获石家庄珍兹味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4,024件“六个果仁核桃”,没收了该批侵权的“六个果仁核桃”并于2016年4月15日以碾压方式进行了销毁处理。

2018年8月11日临颍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1122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书,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石家庄珍兹味饮料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05,000元;

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姚领辉对河北养元智汇饮品有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73,000元的民事赔偿,该公司出具对姚领辉侵权行为的民事谅解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姚领辉的供述:2015年其和珍兹味公司合作了有2年的时间,在合作期间销售过他们公司生产的“三利满天”牌“六个果仁核桃”。

这个产品其销售到了重庆丰都,客户是一个女的,大概销售给对方了4000多件。

当时对方打了有10万多点的货款,货款给了王某,销售这批货王某给了其2,000元的提成。

后来重庆丰都工商部门查扣这批货,说是产品涉嫌侵权。

2、证人王某证言:其公司2016年9月份开始生产“六个原味核桃”、“六个果仁核桃”和“六个核桃花生露”这三种产品的,生产出来后都没卖出去被晋州市工商局查扣了,查扣后一直没有生产,就最近几天才开始生产了,生产的“六个果仁核桃”和“六个原味核桃”被公司以前一个姓“姚”的客户拉走了,总共拉走了一千件左右。

3、证人兰某陈述:2015年12月29日丰都县工商局在其经营的副食批发部查获了4024件“六个果仁核桃”饮料。

这批饮料是2015年12月份通过一个手机号为155××××****(姚领辉)的在电话里给其介绍的饮料,并且当天送了样品,同时这个人还给其看了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和“三利满天”商标的注册商标证,所以就决定进点货准备销售,后来对方发一整车,但也没说具体多少件,其购进的价格就是25元每件。

对方(155××××****)给其提供了一个帐号,62×××76,户名是姚领辉,是一个农行的帐户,给他转了107,500元。

这个货款其实已付给对方了,但在丰都县工商局询问其的时候其说的是没有付货款,因为工商局查扣这批货后,对方让其给工商局说没有付货款,其当时就按对方的要求给工商局说了假话。

结果其赔了107,500元的货款,对方一分钱也没有赔偿,其也没有再和对方联系。

4、兰某打款回单及姚领辉农业银行交易流水:2015年12月20日兰某共分三次打款给姚领辉62×××76的农行账户上。

共计107,498元。

5、重庆市丰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2015年12月份汪寨怒(系兰某丈夫)从石家庄珍兹味饮料有限公司处购买4024件“六个果仁核桃”用于销售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行政处罚及侵权商品处理的卷宗材料,6、河北养远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7、石家庄珍兹味饮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8、北京智慧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2016)知鉴字第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9、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8)豫1122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书。

10、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11、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对姚领辉的谅解书。

12、邯山区司法局关于被告人姚领辉拟适用非监禁刑罚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13、认罪认罚具结书。

14、被害单位询问笔录。

15、被告人姚领辉户籍证明。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领辉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107,4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领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姚领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量刑时可予以从轻考虑。

被告人姚领辉在庭审中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姚领辉具有坦白、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且得到谅解、系初犯,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证的一致,本院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能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领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禁止被告人姚领辉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食品、饮料等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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