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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安市溪美艳遇鞋服网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495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安市溪美艳遇鞋服网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溪美艳遇鞋服网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495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溪美艳遇鞋服网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溪美长安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3MA323H2D6J。

经营者:潘粉珠。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钦雄,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鸣娜,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溪美艳遇鞋服网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金顺 审 判 员 董丽珠 审 判 员 黄玮鹏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 熠 书 记 员 李钰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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