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龚欣欣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刑终2276号
案件名称龚欣欣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龚欣欣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刑终2276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欣欣,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因本案于2018年9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姚登群,广东普罗米修(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龚欣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粤0306刑初2133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龚欣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龚欣欣不服,认为部分未带商标的手机屏幕不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原审认定有误,量刑过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龚欣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刑初213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嘉莉(兼)关于龚欣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发回重审函(2019)粤03刑终2276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原审被告人龚欣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经审理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日期、有效期、核定使用商品情况,龚欣欣是否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原审判决未作认定。

二、涉案非法经营数额计算依据不清。

首先,都有那些型号手机屏幕总成的销售额计入非法经营数额,认定该部分屏幕带有涉案商标标识的证据充不充分?

其次,如按实际销售价计算非法经营数额,各型号的销售价如何确定的,判决认定已销售数额102946元、未销售价值92276元如何得出,庭审中并未查明,判决书中亦没有明确的认定过程。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侵权产品是否要作处理。

请你院在重审时,查明以上事实,依法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