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厦门视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视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2072民初9986号
案件名称厦门视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视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视贝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视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初9986号原告:厦门视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岳路****。

法定代表人:魏祖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渊博,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汉高,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视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之2法定代表人:谭宏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超余,广东百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视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视贝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视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视贝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厦门视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渊博、罗汉高,被告中山视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超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视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山视贝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第1242xxxx号“视贝”商标的杀菌灯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中山视贝公司赔偿厦门视贝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0824元。

事实和理由:厦门视贝公司是第1242xxxx号“视贝”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灯、电灯、日光灯管、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上,且属于有效期内。

2019年6月20日,中山视贝公司在阿里巴巴1688网站(××)的店铺“中山市视贝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印有“视贝”商标的“视贝科技鱼池专用杀菌灯水族UV杀菌灯自沉式紫外线杀菌灯净水除藻”,足以造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构成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维护厦门视贝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中山视贝公司辩称,1.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2.厦门视贝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无事实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一、厦门视贝公司提供的1.世界照明时报、世界照明网、世界LED网、组委会、研究会、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证书,上述出具单位是否真实存在及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力尚不可知,不予采信;

2.政府等管理部门出具的证书,中山视贝公司虽以地域性质疑,但可作为知名度的证据予以采信;

3.广告及宣传方面,无原件核对,不予采信;

4.仲裁委认定驰名商标已超出权限,裁决书对本案无拘束力;

二、中山视贝公司提供的1.微信内容,厦门视贝公司不予认可,且内容与其证明目的无关,不予采纳;

2.商标资料、授权书、裁判文书等,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厦门视贝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22日,属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

中山视贝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10日,属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照明灯具,设计、研发、销售水族宠物专用品、驱动电源等。

第1242xxxx号“视贝”商标的注册人是厦门视贝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灯、电灯、日光灯管、照明用提灯、照明器械及装置、手电筒等商品上,有效期限自2014年9月21日至2024年9月20日。

第1279xxxx号“视贝”商标的注册人是厦门视贝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烫发用灯、照明用提灯等商品上,有效期限自2014年10月28日至2024年10月27日。

厦门视贝公司获得荣誉如下:2014年,“视贝”获评福建省著名商标;

同年,“视贝”在照明设备用镇流器、放大器、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产品上被评为厦门市著名商标;

2015年,seebest牌电子节能灯获评“福建名牌产品”;

2014、2015年度被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评为纳税明星企业。

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出具(2019)厦证内字第12526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6月20日,陈渊博向该处申请证据保全。

同日,在公证员郭某、工作人员王燕萍的监督下,陈渊博使用该处电脑进入阿里巴巴采购平台,搜索“中山市视贝科技有限公司”,进入该公司网店,显示员工人员11-50人、加工方式为ODM/OEM、厂房1000平方米、月产值100万元,其中一款“视贝科技鱼池专用杀菌灯水族UV杀菌灯自沉式紫外线杀菌灯净水除藻”(规格20W),画面上标注“Drawingsword视贝科技”(中英文上下排列),售价83元至103元,30天内10支成交1条评论,售价83元的有49992支可售,售价90元的有50000支可售,售价93元的有49998支可售,售价103元的有50000支可售;

同时另有约7款产品标注“Drawingsword视贝科技”(中英文上下排列)。

陈渊博购买2套杀菌灯支付166元。

福建省龙岩市闽西公证处(2019)闽龙闽证内民字第2662号公证书对收货、物流订单信息等进行了公证。

经庭审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的物品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

现场开启物品为双管杀菌王(紫外线杀菌起草单位专供灯芯),包装箱上标注“Drawingsword视贝科技”及中山视贝公司的企业名称、地址、电话,包装上贴有“视贝科技”贴纸,内有使用说明书保修卡1份,产品上标有“视贝科技”。

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对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7月4日使用存证云PC客户端提交的目标网址https://xxxxx.com/内容出具电子数据确认函,网页上均标注“Drawingsword视贝科技”(中英文上下排列),其中涉及灯的有¥39成交369只、¥15成交15只、¥5.5成交111只、¥36成交2616套、¥76成交10只等。

2019年7月12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山视贝公司检查,扣押该公司各种型号的杀菌灯35+50+63+50+1=199个、包装盒121+53=174个、标有“视贝科技”的合格证标签40张,杀菌灯、包装盒上均标注“视贝科技”。

检查笔录显示该公司经营面积约600平方米,从业人员11人。

中山视贝公司的股东杨武明陈述包装盒总计印制500个左右,合格证标签约40张;

紫外线杀菌灯销售价为11元/个,双管杀菌王20W的40元/个、40W的50元/个,产品均还没有销售。

2019年7月23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中山视贝公司检查,扣押该公司5W的紫外线杀菌灯88个、双管菌王包装盒1批、标有“视贝科技”的标签48张,杀菌灯、包装盒上均标注“视贝科技”。

中山视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宏锋陈述紫外线杀菌灯销售价为3W的8元/个、5W的10元/个、9W的12元/个、11W的13元/个、13W的14元/个,共销售紫外线杀菌灯七八十个,没有销售账册及单据,产品已全部被扣押;

同时,双管杀菌王20W的成本价15元/个销售价28元/个、40W的成本价21元/个销售价32元/个,共售出20个左右;

另外,公司没有生产75W的双管杀菌王产品,属印刷错误被放在一旁,并以杨武明负责生产对销售价不清楚为由否认杨武明之前所做的陈述。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据此对中山视贝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本院根据厦门视贝公司的申请,责令中山视贝公司提交财务账册以此计算该公司的违法所得,但其拒不提供。

双方未能就厦门视贝公司在被侵权期间的实际损失进行举证。

厦门视贝公司主张中山视贝公司的违法所得计算方法为:按扣押的840个(40张大标签×每张21个小标签)小标签用于一个产品,产品数乘以中山视贝公司确认的10%利润率,每月获利63920元,按2个月计算及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

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2400元、购买侵权物证166元、律师费6000元、差旅费2258元。

中山视贝公司自认2019年5月才使用“视贝科技”图形组合,同年7月终止使用,期间销售额106291元,按产品最高利润率10%计算获利仅为10629.1元。

本院认为,根据公证书及网页电子数据确认函,涉案灯具、网页均来源于中山视贝公司,应认定中山视贝公司为涉案灯具的生产者、销售者。

中山视贝公司在杀菌灯的包装箱、贴纸、说明书保修卡、产品及网页宣传上标注“视贝科技”字样,均属于商标性使用,显著部分“视贝”与厦门视贝公司第1242xxxx号、第1279xxxx号“视贝”注册商标相同,整体构成近似;

其中与第1242xxxx号“视贝”商标核定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与第1279xxxx号“视贝”商标核定的商品属于同一商品,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与厦门视贝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导致混淆,侵犯了厦门视贝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鉴于商标法并没有赋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禁止他人许诺销售的权利,厦门视贝公司主张要求中山视贝公司停止许诺销售涉案杀菌灯,本院不予支持。

厦门视贝公司提供中山视贝公司所获利益的计算方法中,单纯以标签数确定产品数量无合理根据且有失公允,现场扣押的产品数量与网络上自称每种可售产品达5万左右又相差悬殊,即使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中山视贝公司掌握,且经本院责令拒不提供,也难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获利金额;

同时,从上述情况看难以得出侵权已达到情节严重的地步,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双方没有对厦门视贝公司因侵权导致的损失及中山视贝公司的获利进行举证,本院考虑下列因素:1.权利商标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中山视贝公司两次受到行政查处,拒不提供财务账册,反映其主观恶意及具有多次侵权的故意;

3.中山视贝公司虽成立不到一年,但自称厂房1000平方米、月产值100万元、可销售的商品多,显示其规模相对较大;

4.合理开支中的律师费虽无单据但有律师代理并出庭,结合公证费、购买侵权物证费用、必要的差旅费等,确定中山视贝公司赔偿厦门视贝公司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12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视贝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第1242xxxx号、第1279xxxx号“视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杀菌灯,停止相应的产品宣传,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中山市视贝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厦门视贝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1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厦门视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4元,减半收取计2982元,由原告厦门视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82元,被告中山市视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