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525号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东莞市律点法商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东莞大道**台商大厦**办公**。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信用代码:×××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彦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永盛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新发工业区新发西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方祺烨。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永盛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63001××××.9)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