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682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广元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桂,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安溪城关剑锋水暖器材厂,住,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益民路**/div> 投资人:陈永温。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安溪城关剑锋水暖器材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金顺 审 判 员 董丽珠 审 判 员 黄玮鹏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 熠 书 记 员 李钰涵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