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769号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义学街1坊16-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1K。
法定代表人:李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字母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吓井二村新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8。
法定代表人:张君,总经理。
被告:张君,女,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字母表实业有限公司、张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3004××××.9)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6.3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88.16元,由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