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992号原告:陈树康,男,汉族,1972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容雪电子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古戍社区东财工业区**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3。
经营者:孙发权。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速畅电子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樟坑径上围村美奇工业园****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6。
经营者:张春海。
原告陈树康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容雪电子厂、深圳市龙华新区速畅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43016××××.4)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陈树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树康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