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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泉州鸿晟建材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固晟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235号
案件名称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泉州鸿晟建材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固晟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泉州鸿晟建材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固晟建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民初1235号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兴园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889001852。

法定代表人:徐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培坤,福建凯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鸿晟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洛阳镇嘉惠片区芊林小区**楼**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2XR28L6J。

法定代表人:陈平法, 被告:泉州台商投资区固晟建材商行,经营场所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黄岭村南山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1MA2Y91K35Q。

经营者:黄静瑜,女,汉族,1973年10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德高公司)因与被告泉州鸿晟建材有限公司(下称鸿晟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追加泉州台商投资区固晟建材商行(下称固晟商行)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后继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德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培坤及被告鸿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平法,被告固晟商行的经营者黄静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鸿晟公司、固晟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524749号德高图文组合商标专用权的防水浆料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鸿晟公司、固晟商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提起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00,000元;

3、判令鸿晟公司、固晟商行在《泉州晚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4、判令鸿晟公司、固晟商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创建于1998年,是全球著名的干砂浆领导公司——法国派丽集团(PAREXGROUP)在中国设立的全资企业。

总部位于广州,发展至今在上海、北京、成都、武汉、东莞、南京、石家庄、泉州设立了子公司、分公司和生产基地,在重庆、杭州、福州、长沙、沈阳、南宁等地设立了办事处,德高销售网络遍布全国。

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原告生产的德高K11防水浆料、德高瓷砖填缝料、德高TTB瓷砖胶等产品以其可靠的品质深获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媒体首肯和广大用户的信赖,已成为中国市场的优质品牌。

2001年2月21日,派丽集团旗下企业新加坡丰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524749号德高图文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筑路或铺路材料;

建筑灰浆;

建筑用沥青产品;

建筑用纸板;

建筑用油毡;

防水卷材;

石料粘合剂;

修路用粘合材料(截止)。

2011年9月2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受让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从2011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

上述商标注册后,新加坡丰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及原告即在其生产的系列产品上不间断使用,并投入巨额资金通过报刊、网站、宣传册等方式进行宣传。

该商标经十多年的持续使用和宣传,在市场上和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竞争力,2016年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8年11月,原告发现鸿晟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公然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防水浆料产品,涉案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生产的防水浆料产品高度相似,足以使相关市场的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其行为扰乱了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降低了原告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经原告申请,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对鸿晟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并出具公证书。

原告诉鸿晟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泉州中院以(2019)闽05民初1235号受理,并于2019年8月20日开庭审理。

在法庭调查阶段,固晟商行的经营者黄静瑜陈述被控侵权产品系其销售。

虽然固晟商行登记的经营场所“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黄岭村南山路344号”与原告公证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南山路63-2号、65号”不同,但鉴于合议庭决定依职权追加固晟商行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对本案诉请和事实理由进行相应变更,请求判如所请。

鸿晟公司辩称,其是做其他品牌的代理,公证书中涉及产品是台商投资区店铺卖出去的,是有一个业务员来台商投资区店里放两桶德高涂料,台商投资区店的合作伙伴即固晟商行销售出去一桶。

具体销售出去的产品也不知道是不是侵权产品。

固晟商行同意鸿晟公司的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1年2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德高公司拥有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筑路或铺路材料;

建筑灰浆;

建筑用沥青产品;

建筑用纸板;

建筑用油毡;

防水卷材;

石料粘合剂;

修路用粘合材料”。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

2018年11月8日,德高公司向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德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赖培坤来到位于福建省惠安县张坂镇门牌“南山路63-1”、“南山路63-2”中间一家店门上标有“鸿鹏建材”、“泉州鸿晟建材有限公司”等字样的店铺,以225元购买了“德高K11通用防水浆料”一桶,并取得了《鸿鹏建材》单据一份及名片一张。

厦门市鹭江公证处见证了上述购买过程,并将所购物品封存后带回。

2018年11月30日,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了(2018)厦鹭证内字第53724号公证书。

固晟商行认可该公证书载明的“德高K11通用防水浆料”由其销售,鸿晟公司称其授权固晟商行在其店招上使用其公司字号,鸿晟公司认可涉案产品的款项由其收取。

经查某公证封条完好后,本院对上述公证封存实物当庭拆封:标有“”防水浆料一桶。

经查某桶身上二维码涂层完整后刮开涂层,打开德高公司的微信公众号,输入20位防伪码36982350737415345285,点击查询显示此防伪码查询次数1次,查询时间为2019年10月11日10时35分29秒,显示产品信息为生产工厂:武汉派丽德高建材有限公司,产品名称:德高K11通用防水浆料灰16.9KG,批次号:53180404064。

桶身合格证旁边印制的生产批号为24180402010001A2,而根据桶身生产场地A2为派丽德高(上海)建材有限公司,可见批次号与防伪码查询所得批次号不同。

德高公司因本案支出公证费2,500元及律师代理费6,000元。

本院认为,德高公司的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尚处有效期间内,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固晟商行认可其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鸿晟公司认可该被控侵权商品的款项由其收取,应当认定鸿晟公司和固晟商行共同销售被控侵权商品。

鸿晟公司、固晟商行销售的防水浆料商品与德高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

该商品上使用与德高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德高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从而误导消费者。

鸿晟公司、固晟商行销售的上述商品,构成对德高公司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德高公司主张鸿晟公司、固晟商行应承担停止销售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德高公司另主张鸿晟公司、固晟商行应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然而德高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鸿晟公司、固晟商行的行为已给其商业信誉造成了不良影响,故对其要求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具体赔偿金额,因德高公司并未提供其损失、鸿晟公司、固晟商行的获利或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方面的证据。

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根据本案德高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鸿晟公司、固晟商行的主观过错及其侵权行为的情节及性质、德高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公证费、律师费用中的合理部分)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后酌定赔偿金额为15,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泉州鸿晟建材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固晟建材商行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

二、被告泉州鸿晟建材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固晟建材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泉州鸿晟建材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固晟建材商行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金顺 审 判 员 任贵良 审 判 员 董丽珠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 熠 书 记 员 李钰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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