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28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西西小屋服饰厂,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浪琴路服装基地华兴服装工业园****iv>经营者:林色珠。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西西小屋服饰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9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
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甄心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