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426号原告:云系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天安中心**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9A。
法定代表人:解学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幸彤,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品途(深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三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5P。
法定代表人:朱家福,总经理。
原告云系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品途(深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系科技(广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系科技(广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8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440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