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301号原告:深圳市乔威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二社区安托山高科技工业园**厂房****及**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F。
法定代表人:赖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广东柏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代祥,男,1968年9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阳谷县,被告:深圳市征华天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曼哈数码商城**4F055会信用代码×××76L。
法定代表人:王代祥。
原告深圳市乔威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代祥、深圳市征华天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91011××××.6)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乔威电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乔威电源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乔威电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乔威电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3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32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