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99号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金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R。
法定代表人:柳中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楚婕,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钧汀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古山镇胡库下村胡库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4。
法定代表人:应小可。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钧汀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21008××××.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5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57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