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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永康市钧汀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199号
案件名称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永康市钧汀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永康市钧汀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99号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金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R。

法定代表人:柳中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楚婕,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钧汀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古山镇胡库下村胡库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4。

法定代表人:应小可。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钧汀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21008××××.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5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577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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