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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汪成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698号
案件名称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汪成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汪成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698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735783。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亨康,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巧玲,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成生,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成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2019年10月28日,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2019年10月31日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黄海瑞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林秋玲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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