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764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桂,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鲤城区钦顺五金电料店。
住。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鲤中街道新峰社区新华北路19-4益电料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2MA2YQNKU99。
经营者:何佩军,男,196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鲤城区钦顺五金电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
2019年10月22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黄海瑞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秋玲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