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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梁山县正恒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829民初3502号
案件名称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梁山县正恒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梁山县正恒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3502号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M。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梁山县正恒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梁山县水泊西路与金城路交汇处东北角/div> 法定代表人:代恩国。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山县正恒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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