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318号原告:何阳,男,1987年6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杏、杨泽鹏,均为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靓科照明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冯兴补,男,198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冯兴补,男,198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何阳诉被告中山市古镇靓科照明门市部、冯兴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ד灯饰配件(1)”。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何阳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何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阳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何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