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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阳与冯兴补、中山市古镇靓科照明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318号
案件名称何阳与冯兴补、中山市古镇靓科照明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阳;中山市古镇靓科照明门市部;冯兴补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318号原告:何阳,男,1987年6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杏、杨泽鹏,均为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靓科照明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冯兴补,男,198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冯兴补,男,198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何阳诉被告中山市古镇靓科照明门市部、冯兴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ד灯饰配件(1)”。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何阳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何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阳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何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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