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知民初73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晨光,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淇,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旌阳区迪曼森壁纸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青云山路北段1号附23号1号。
经营者:肖述莲。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旌阳区迪曼森壁纸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旌阳区迪曼森壁纸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