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472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珍,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柳城万海生鲜超市,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街道榕桥下溪村**。
法定代表人:张琴。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柳城万海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金凤 审 判 员 任贵良 审 判 员 张东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虹 书 记 员 郭炯煌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