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知民初296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河县景泰通达烟酒商店,经营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新华大街北侧法琅厂东。
经营者:于立国。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香河县景泰通达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以与被告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