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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喜来登酒业(集团)有限公司、金湖县黎城镇广林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执848号之一
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喜来登酒业(集团)有限公司、金湖县黎城镇广林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喜来登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执8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李保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喜来登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双龙村三岔河组。

法定代表人:李世林。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喜来登酒业(集团)有限公司、金湖县黎城镇广林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8月5日作出的(2017)苏01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贵州省仁怀市喜来登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人贵州省仁怀市喜来登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但其未到庭谈话也未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在我市辖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到被××人贵州省仁怀市喜来登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依法查封其仓库内23坛基酒,并对其中一坛取样并封存于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总表、查封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函、谈话笔录等证明材料在卷证实。

因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均在贵州省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院已将本案全案委托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该院已确认立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1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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