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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白马桥乡生鲜食品店、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民终13371号
案件名称宁乡县白马桥乡生鲜食品店、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乡县白马桥乡生鲜食品店;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终13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乡县白马桥乡生鲜食品店,经营地湖南省宁乡市白马桥乡凤形山社区凤形安置区**。

实际经营者:文建,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敦龙,湖南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iv>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上诉人宁乡县白马桥乡生鲜食品店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8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乡县白马桥乡生鲜食品店在法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乡县白马桥乡生鲜食品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平平审判员  孙一中审判员  潘 威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法官助理闫江欢书记员吴雨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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