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粤0307民初20211号原告:上海库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碧路******。
法定代表人:欧阳勇,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戴记纸包鱼餐馆,住所地深圳市龙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宝南路**Civ>经营者:戴海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斌,广东建韬汇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库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戴记纸包鱼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销毁一切带有纸上包鱼商标字样的宣传资料、门头招牌、菜单、菜谱、结账单等侵权产品或标识;
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1154元;
4.承担原告为制止为维权支出的公证费及合理开支19044元;
5.判令被告在当地报纸或媒体上就侵权行为刊登不少于一个月的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6.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将全案的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20000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XXXX;
二、XXXX。
三、XXXX。
四、XXXX。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