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3民初6102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国际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泰芒了餐饮店,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商广场购物中心**。
经营者:周颖本院在审理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泰芒了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