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3知民初24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县易俗河万宏烟酒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雪松中路西侧。
经营者:黄喜明,女,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县易俗河万宏烟酒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雪强审 判 员 马 兰人民陪审员 刘志敏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法官助理何霖书记员谭力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