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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三亚田独四海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琼0271民初9638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三亚田独四海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三亚田独四海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琼0271民初963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镐荣,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三亚田独四海百货超市,经营场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亚龙湾路。

经营者:张德恩,男,1984年8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住河南省许昌市张潘镇师庄/div>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娟,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田独四海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元,退还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400元。

审判长 黄春英审判员 赵 程审判员 蒋 倩审判员 陈鸿哲审判员 司鑫茹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理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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