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830号 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赤水河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环茅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威。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民初3434号民事判决,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赤水河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案件受理费6000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