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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贤信与山西梦美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晋01民初965号
案件名称夏贤信与山西梦美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贤信;山西梦美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民初965号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梦美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许坦东街**(锦东国际)西塔楼****。

法定代表人:许德印。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山西梦美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ZL201830312162.8“汽车香水风扇(悟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库存;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9年11月20日,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原起诉状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并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贤信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准许;原告夏贤信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贤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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