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8民初209号原告:北京依诗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院**楼****5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Y。
法定代表人:朱让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周倩妮,女,199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依诗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倩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依诗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依诗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自行处分自身的诉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依诗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北京依诗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