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3126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天福大厦**。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莲,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塞纳时光便利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清辉路**经营者:邹盛宗,男,汉族,1981年12月21日生。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塞纳时光便利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于同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1050元,本院依法退还1025元。